文:钟华 2025年02月26日
无论是什么专项,我们通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甲方发出需求:“张三、李四、王五,各家各出一套设计方案,把施工造价也一并报出,业主来选择谁家做......”;甲方收到几家资料后进行一番评比,选出一家单位;并且,整个过程还采用正规的公示招标流程,抽调专家进行评审;
以上方式,貌似正规合理合法;但是各位别忘了,里边有一个重大的隐情,常常被忽略掉了(当然前提是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为之),里面缺乏的是一种正确的有效的操作方法,无法选择出真正合格的供应单位;
这里面:不同的设计方案出来的施工价格在混着比;设计单位跟施工单位在混着比;
方案跟价格如何能比?设计单位跟施工单位如何能比?
所谓“比”,是基于同一个等量因素的前提下定标准,并且目标明确具有唯一性进行比拼。
不同的设计方案得出不同的价格,两种不同因素相互牵连、此消彼长、此高彼低、相互影响牵扯如何能比?
其一、参与者,专业能力水平有高有低,那么决定着对专项的理解也有深有浅,出出来的设计方案也不尽相同,最终的报价也一定有高有低;
专业程度高的设计单位。对专项的理解全面透彻,出出来的整体方案报价可能比之会高,而专业程度理解比较低的(或有意出浅方案设计而使价低),出出来的设计及报价比之较低,那是不是能裁决价格低的单位较之价格高的设计好的反而会有被选择的优势呢?
单一从价格的高低做出评判。而专业理念性受到忽略。这就决定着这种无效比拼,本身就没有可比较性;
其二,在所谓的规范的招标流程中,还采用随机抽调的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有的专家都不是本专业的从业者,非本行专业的专家,又怎能评判那家优质哪家低劣呢? 那只有从简单的文本和出具的价格高低本身做出有失偏颇的选择;
如果只比较价格的高低,还要设计方案掺和干什么?
对专项的理解程度不同,出出来的设计方案不同不一样,那决定着价格高低也不一样;所以以上的不一样,几大因素混在一起不具备可比性。却要放在一起比较;这里边绝不排除被操纵把控的潜规则,如果一件事,被前期操纵把控了,把不具备放在一起的比选进行比选,结果就是浑水摸鱼。那就会显而易见;
其实前期的设计活动抛开理念先进与否不说,工作量以及劳动成本支出巨大,在设计阶段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投入工作量是盲目的;而市场上的,投标乱象又无处不存在,为确保自己的劳动成果,在没有约定游戏规则的情况下,极宜被轻易的剽窃占用,且占用之后还得不到任何说法和回报;所以,具备实力的设计单位,在不明确商务规则的情况下担心剽窃,是不会轻易出手的;
而为了获取后期工程前期所做的设计,性价比着眼点在后端,而不是设计前端;或投入设计工作量为争取后面的施工,这本身就不是一个设计单位而只能是施工单位;
现如今术业有专攻,需首先明确专业的专一性和聚焦:设计好的是设计单位,不一定能兼顾施工;能生产施工的是生产单位绝不一定能拿出好设计,设计和施工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专业和门类;
甲方将各种因素并存的事情放在一起比选,是不会选出优秀的供应商的,首先含糊了前期赖于支撑的设计标准;
需要摘开分开比,第一个因素比完了,决定了第一个因素,再比第二个因素再决定第二个因素;这样才是真正的透明公正靠谱的比选;所以多重因素未决,不能粗暴的笼统的放在一起比;
其实方式很简单:
设计与施工要分开比;先比方案,再比价格;
任何事物需要先行设计,然后执行;设计是决定事务的先导,设计的优劣,界定事情结果的优劣;
先比设计比方案,多个单位对同一个事情,先进行设计理解上的方案比拼,由甲方在设计方案层次上做出选择,选出最合适的设计方案作为唯一标准;
再比施工比价格;通过设计单位给出的唯一方案作为标准,各家施工单位根据对这唯一个标准给出报价,甲方通过合适价格优势(不是最低价),同时结合比较公司执行能力优势做出评判,选出落地制作施工单位;然后,施工单位根据确定的设计方案去具体实施;
后语:往往一件事情简单却复杂化,绕一大圈得不到好结果;事情都是简单的,只要摘清楚了,分门别类。又单纯又容易,就能把握事情的方向,能出好结果;